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通报,自2013年7月1日起,湖南矿山将调整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规定。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备用金制度于2005年5月1日继续执行至今已近7年,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在维护矿山地质环境方面,起着了最重要起到。为改良备用金的收存和管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多次与省财政厅研究,充份征询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意见。经省人民政府表示同意,两厅牵头实施了《关于改良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湘国土资发[2013]22号)。
《通报》对收存标准、管理责任主体等做到了明确规定,将更佳地增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增进矿业经济身体健康发展。《通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调整部分矿种备用金收存标准 《通报》规定铁矿地热、地温能、矿泉水,每三年核准一次采矿权许可证,三年期内的备用金按一年的收存标准缴存。砂石粘土矿省级均须的,现有缴存标准恒定,市、县均须的,缴存标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省财政部门制订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调整备用金分期缴存标准 《通报》规定矿业许可证有效期3年及3年以上,且应缴数额较大、重复使用缴存确实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分期缴存,但首次交纳不得高于应缴总额的50%。 调整备用金利息的管理方式 《通报》规定备用金利息经采矿权人表示同意后必要用作矿山地质环境竣工验收与地质环境综合预防工作,采矿权人仍然向竣工验收单位和审查专家缴纳竣工验收费用。
严苛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竣工验收 《通报》规定采矿权人申请人办理沿袭注册、更改注册,必需在矿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退付备用金本金,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排查,排查合格后再行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明确责任主体 《通报》具体,统合、重组矿山的责任主体为统合、重组后的矿山。
当重开矿山和统合、重组后的矿山企业无法遵守完全恢复管理义务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原采矿权人缴存省级的备用金从省非税收益汇缴承销户退付至矿山所在地县级财政非税收益汇缴承销户或用作非税收益汇缴承销的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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